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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创业板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年限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盈利要求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
资产要求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股本要求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主营业务要求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董事及管理层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同业竞争 |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 |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成长性与能力 | 无 |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
募集资金用途 |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限制行为 |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违法行为 |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发审委 |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
初审征求意见 |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 无 |
保荐人持续督导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 对于**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
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 |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
执业15年专注: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等婚姻家事案件,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张莉萍律师研究生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IllinoisInstituteofTechnology(IIT),ChicagoKentCollegeofLaw,主修公司法Companylaw、合同法Contractlaw、侵权法Torts、财产法Property、家庭法Familylaw,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中国青年报特邀嘉宾。张莉萍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51家办公室,在美国、巴西、墨西哥、英国、意大利、匈牙利、波兰、比利时、西班牙、摩纳哥、希腊、德国、斯洛伐克、捷克、瑞士、法国、韩国、土耳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以色列、阿根廷等盈科全球网络覆盖53个国家的113个国际城市。盈科律师事务所8000余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在TheLawyer(英国《律师》杂志)亚太地区100强律所榜单中,盈科蝉联亚太地区规模很大律师事务所。张莉萍律师自执业以来勤勉上进,认真负责,具有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责任心,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专业细腻的视角、深刻敏锐的洞察力与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张莉萍律师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精益求精,在民商事案件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张莉萍律师总是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张莉萍律师在2015年荣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授予的“十佳新人奖”,在2015年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青年律师阳光成长计划第十一期培训,并被评为“明日之星”荣誉称号。张莉萍律师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任,被当事人誉为“金牌律师”。详细>>
在线咨询罗培君律师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二十一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十二年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履历。自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累计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一千余件。为人正直、诚信,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工作积极、敬业、务实,办案风格严谨,人际沟通能力强,思路开阔,具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追求卓越。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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